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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新聞] 何志平涉賄紐約還押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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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2 23:15: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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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聯邦調查局等四大執法部門,聯手調查一宗橫跨香港、紐約和烏干達的賄賂案,上周六(18日)在紐約拘捕離開香港官場多年的香港前民政事務局局長兼前全國政協委員何志平。他被控以聯合國總部為運作基地,聯同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代表一間中資能源公司賄賂非洲烏干達及乍得領袖,以打開當地市場。案件涉及二百九十萬美元(約二千二百六十萬港元)賄款,何志平曾涉利用香港開設的戶口匯出大筆款項。他現時還押候審,面臨最高二十年監禁。

最高可被判囚20年

美國司法部周一(20日)公布事件,指出加迪奧上周五(17日)在紐約被捕,翌日提堂。何志平則在次日被捕,周一提堂後還押候審。案情指,事發於二○一四年十月起,當時何志平代表一間以能源類非政府組織登記的機構,該組織背後資金來自一間總部設於上海的能源公司,獲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給予「特別協商身份」,可派代表參加聯合國會議。

被指慈善名義輸送賄款

能源公司當時欲將生意擴展至乍得,何於是找來與乍得總統德比(Idriss Deby)有私交的加迪奧作中間人,兩人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見面商討。加迪奧於○二至○九年擔任塞內加爾外長,於○○年開始成為美國合法永久居民。

加迪奧其後成功拉攏何及乍得總統與當地官員,並在加迪奧的建議下,以能源公司名義捐款二百萬美元(約一千五百六十萬港元)予乍得總統作慈善用途。美國檢察部門指,該筆款項實際上是賄款。

能源公司希望在乍得獲得獨家開採石油權利,但最終談不攏,從台灣一間公司買下在乍得的石油開採權。何為答謝加迪奧的牽線,以香港戶口、經紐約銀行向加迪奧的公司匯款四十萬美元(約三百一十二萬港元)。

參加聯合國會議拉關係

在差不多同一時間,何志平在紐約聯合國會見剛上任聯合國大會主席的烏干達外長庫泰薩(Sam Kutesa),並與對方積極拉關係。何自我介紹是一間在美國及香港登記的組織副主席,希望與對方就能源公司與烏干達建立戰略夥伴關係及擴展商業一事展開討論,並邀請他到香港,對方答應聯大主席任期結束後便會回國,實現何的要求。及至去年二月,烏干達外長重返崗位,向何索取款項以支持他的慈善基金,何遂同樣經紐約銀行匯款五十萬美元(約三百九十萬港元)到烏干達外長指定的帳戶,並稱款項是支持烏干達總統競逐連任及支持外長的捐款,但當時前者已成功連任。

案情沒指明涉案的能源公司,而根據資料,何由涉案日期至現今,替香港中華能源基金會出任常務副主席兼秘書長,該基金會是由中國華信能源有限公司全資設立的非牟利組織。

何不准保釋 律師拒回應

曼哈頓署理檢察官金賢俊發表聲明:「在這宗跨越全球的國際貪污案中,何志平和加迪奧涉嫌代表中國能源集團,暗中賄賂非洲政府官員。」美國署理助理司法部長勃朗哥亦譴責有關行為:「他們的賄賂和貪污行為,損害我們的經濟,破壞外界對自由市場的信心。」何不獲准保釋,代表律師克賴格拒絕回應。加迪奧的代表律師鮑姆表示其當事人對指控感驚訝。加迪奧現時正被關押,獲准以一百萬美元(約七百八十萬港元)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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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信及基金會 發聲明與何劃清界線

【本報訊】捲入跨國賄賂而在美國被捕的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其所屬的香港中華能源基金會(基金會),以及全資成立基金會的中國華信能源有限公司,昨晚先後發聲明與何志平劃清界線。基金會稱沒有授權何志平作出報道中的商業利益行為,而中國華信則強調在烏干達沒有任何投資,在乍得的投資項目亦與當地政府無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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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等四大部門聯手調查何志平涉行賄案。(互聯網圖片)

稱嚴格遵守各國法律

基金會昨晚發表聲明指,基金會嚴格遵守各國的法律法規,不存在報道中涉及的商業利益行為,並指沒有授權何志平及其他人展開類似商業行為。中國華信的聲明亦指,該公司在烏干達沒有任何投資,在乍得的投資項目是針對「台灣中油」開展的財務性投資,不涉及與乍得政府的利益關係,同時又指基金會沒有參與公司的商業活動,兩者亦沒有商業委託授權的關係。

外交部強調要求企業守法

雖然兩份聲明均指會繼續關注事件,基金會更要求美國相關部門在調查期間,須保障何志平的合法權利,惟聲明內容顯然是要與何志平撇清關係。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昨日表示,注意到有關報道,但未掌握具體情況,強調中方一向要求中國企業在國外合法經營,遵守當地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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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平加迪奧涉違《海外反腐敗法》

【駐紐約記者郭少華報道】美國司法部的文件羅列了何志平及加迪奧的罪名,他們涉嫌違反《海外反腐敗法》(FCPA)、跨國洗黑錢及串謀犯罪。暫未知如罪成,法院會頒令罪行同期還是分期執行,但美國傳媒指出,他們各人最高會被監禁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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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列出,何志平由香港經紐約匯款至加迪奧於杜拜開設的戶口。(互聯網圖片)

另涉串謀犯罪

根據美國法例,違反《海外反腐敗法》每項罪名可被判監禁五年,串謀違反《海外反腐敗法》亦會判囚五年;違反跨國洗黑錢及串謀跨國洗黑錢的最高刑罰則是二十年監禁。

《海外反腐敗法》全名為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主要包括反賄賂和會計帳目條款,當中前者關於向外國官員行賄的行為,後者則要求帳目透明度要根據一九三四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的要求。

司法部文件指出,案件涉及兩項賄賂圖謀,行賄目的是為總部設在上海的一家能源公司換取業務優勢,這家能源公司為涉案的非政府組織提供資金支持,相關行為違反《海外反腐敗法》。而何志平以及加迪奧因為透過紐約匯款,而成為美方調查及控告對象。

專門負責刑事及商業罪案的紐約律師董克文向本報記者透露,像何志平這一類的案件,美國當局很少會判處最高刑期,至於會否分期或同期執行數項控罪的刑罰,亦要視乎案件的性質,以及其代表律師如何處理。董又補充:「此類案件一般審訊兩至三年,視乎當事人是否認罪,或是會否跟司法部門達成某些協議;一旦達成,刑罰一般會是(判囚)二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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