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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藐視法庭] 佔旺藐視法庭 黃之鋒等押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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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8 23:14: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報訊】二○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二十人,違反法庭禁令,阻撓執達主任清理旺角彌敦道的障礙物,各人事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名,其中首批四名認罪被告已於上周被判緩刑及罰款,其餘十六名被告,包括黃之鋒及岑敖暉等,原定在昨日判刑,但辯方提出就法官關於判刑選擇的疑問作進一步陳詞,並再提交案例,法官因此將案押後,待辯方書面陳詞後才以書面通知各方再開庭的日期。

十六名等候判刑的被告中,大律師早前已為承認罪責的部分被告求情,昨日則是為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的被告求情。法官陳慶偉首先指出,他知道黃之鋒在闖入政總「公民廣場」案的終審上訴中,其中一項爭議是他犯案時未滿廿一歲,量刑時是否要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確定無其他選擇才可判他入獄。陳官指,他也要考慮此原則是否適用,故要求大律師提議處理方法。

律師要求索感化報告

代表黃之鋒和岑敖暉的大律師表示,希望法官能為黃索取感化官報告。不過,陳官指出,刑事藐視法庭案不能判處感化,故對索感化報告有保留,但他沒完全否定此建議。

黃浩銘在之後的求情中,向法庭呈交獄中撰寫的六頁紙求情信,解釋他只是想維護法治,亦想政府也維護法治;事發時他有勸其他人冷靜,表現和平,即使被捕時被壓在地亦無掙扎。代表黃之鋒及黃浩銘的律師均稱,因二人在其他案被判監,若法庭判處監禁,請求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其他被告求情時則主要強調他們無意挑戰法庭權威,過程中無用暴力,無令人受傷,已深切反省,明白守法重要性。

代表黃之鋒及岑敖暉的大律師其後稱,要為未成年犯的判刑選擇問題作進一步陳詞,他亦會把黃岑兩人在事件的角色,跟在另一宗清理亞皆老街的藐視法庭案中被判監三個月的「四眼哥哥」鄭錦滿作區別。陳官遂指示大律師呈交書面陳詞,之後通知各方再開庭的日期。

本案昨開庭前,約有卅名人士到高院外叫口號支持被告。黃之鋒在散庭時表示,會以平常心去面對案件。岑敖暉在開庭前則表示,對自己的行為無悔並感光榮,並有心理準備入獄。

案件編號:HCMP 774,776,778,780,781,783,784,787-789,791-793,795,796,798/2015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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