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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17歲DSE考生認藏汽油彈白電油 判囚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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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29 22:53: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科技大學男生周梓樂去年墮樓離世後的周末,有市民上街示威,一名17歲學生在屯門被警員截查搜出攜有3枝汽油彈,因而被捕。該名學生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今(29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年8個月。法官直言案件嚴重,被告意圖損壞他人財物,不能與合法的示威者混為一談,其行為使他成為罪犯,而非一名示威者。

被告陳國靖承認於去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2把扳手、1個載有白電油的容器、14塊白布、1個漏斗、4個打火機、1把剪刀及一些易燃液體等。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剛完成中學文憑試,他已獲外國學府錄取修讀機械工程的學科。

法官今判刑時披露,被告因不滿警方處理示威活動的手法而犯案,他向心理學家表示自己有所反省,並因令家人失望感到懊悔。惟法官指出,當日被告身懷3個汽油彈,更攜有高度易燃物質,可再製造7至15個汽油彈,他全身穿黑衣迴避追捕,法庭認為他有充分準備,預備製造混亂及破壞。

法官續指,被告雖然年輕,但非年輕到不足以分辯是非。若有人干犯了嚴重罪行,犯案者年齡不是法庭量刑的主要考慮因素,因此不要預期年輕就可成為量刑求情的優勢,法庭要考慮阻嚇及防止他人再犯。法官直言罪行嚴重,判監無可避免。

法官又引述報告,指心理學家認為被告尊重法律及司法制度的意識薄弱,被告亦有犯法情有可原的想法,且被告深受社交媒體影響。若被告繼續從中接受偏頗的訊息影響、續對執法機構抱持不滿的情緒等,其重犯風險將會增加。心理學家認為被告若接受心理輔導,學習做事及判斷需經深思熟慮,情況會有所改善。法官遂按建議,安排被告服刑期間接受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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