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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旺暴案刑期上訴遭駁回 維持判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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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4-30 18:37: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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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於2016年發生暴亂事件,涉案的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盧建民及黃家駒前年因暴動罪成而被判監3年半至7年不等,3人事後提出上訴,梁其後放棄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只要求減刑。高院上訴庭去年10月開庭處理其上訴,今午(29日)駁回3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28歲被告梁天琦承認一項襲警罪,經審訊再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兩罪共判監6年。32歲盧建民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判監7年。28歲黃家駒則承認一項暴動罪,判監3年半。

上訴庭在判決書中強調,暴動涉及以暴力集體破壞或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對法治構成即時、極其嚴重及惡劣的影響。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上訴庭指出,根據適用案例所確立的原則,法庭會對干犯暴動罪的人處以具懲罰性和足夠阻嚇性的判刑,在一般情況下即時監禁是必然的判刑選擇。

梁天琦被裁定罪成的暴動罪,與發生於亞皆老街的暴動相關。上訴法庭認為那次是極嚴重的暴動罪,且並非單一事件,而是同晚較早前在砵蘭街暴動的延續。從砵蘭街暴動開始,參與者便以在場執法的交通警員為襲擊目標。他們亦在一定程度上有預謀犯案,其後繼續在亞皆老街集結,襲擊在場執法的警員。

上訴庭指出,梁從砵蘭街的暴動開始便在場,目睹事件如何發展。他既在亞皆老街參與暴動並向警員施襲,便不能辯稱警員的出現和之後的衝突是在他預計之外,即使他本意是保護本土文化,亦不能成為干犯暴動罪及對警員無故施以嚴重暴力的減輕刑責理由。

上訴庭認為,以亞皆老街暴動的情況,包括集結群眾在沒有對峙的情況下,無故從後襲擊沒有防暴裝備的警員,及使用暴力的嚴重程度,原審法官對梁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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