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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冒TB強姦女同志案 無業漢強姦及非禮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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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8 21:20: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無業漢被指在女同性戀者交友程式假扮女子,結識一名20餘歲及對性虐待感興趣的女子,再約她酒店見面玩性虐待(SM)。兩人玩鞭打臀部及滴蠟後,他脫下褲子,再被指涉嫌強行與該女子性交。該無業漢否認一項強姦及一項非禮罪,經高院多日審訊,由6男1女組成的陪審團今(8日)退庭商議約5小時後,裁定被告面對的兩項罪名均不成立。法官邱智立指,本港司法制度原則是寧縱無枉,形容這是對市民最大的保障。被告在散庭後向陪審員逐一點頭致謝,辯方律師則特意叮囑被告「得到教訓,以後要小心做人」。

30歲被告曾子豪,被控於2020年2月27日,在觀塘偉業街一間酒店內非禮及強姦女子X。陪審團在今早11時許開始退庭,至下午3時許,他們要求法庭進一步解釋控罪中「罔顧」事主意願的定義。法官指,「罔顧」是指以被告當時所知的情況,知道會有事主不同意與他性交的風險,但被告仍冒此風險與她性交。法官續稱,陪審團應綜合考慮所有證據,推論被告當時的想法。約一小時後,陪審團便得出裁決,一致裁定被告非禮罪名不成立,並以5比2裁定被告強姦罪脫。

女事主X在審訊時供稱,被告於交友平台自稱「TB」(tomboy),亦接受X稱呼為「姐姐」,故一直認定對方是女人。X又指,被告在酒店房間十分寡言,她當時全裸,但被告撫摸她和玩性虐待期間一直穿上衣服,她及後感到有異物進入其陰道,初時以為是性玩具,後來覺得該異物「有肉嘅質感,濕滑」,遂推開被告,其後便看見被告的陰莖。控方指,被告明知X的性取向,卻刻意隱瞞自己性別或誤導X自己是女人,是為了與對方發生親密行為及性交。

被告自辯時則強調,自己從沒刻意隱瞞性別,他當初只是隨便剔選了「TB」。由於X從沒有表達過自己只喜歡女人,或說過「唔鍾意男人」、「好憎男人」之類的說話,因此不能肯定對方是女同性戀者。他又指出,當日與事主在酒店內相處約一小時,彼此曾攬錫和交談,對方必然感覺到他的性徵,包括鬚根和勃起的陰莖。辯方陳詞時指,X之所以以為被告是女人,是因為雙方沒有溝通清楚,令事主出現單方面誤會,責任不應只歸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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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豪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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