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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黎智英等7人818參與非法集結罪申終極上訴獲批 排期6.24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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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6 00:13:07 |顯示全部樓層
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在8‧18案中,黎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共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與同案的李柱銘等6人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駁回7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但組織控罪則上訴得直,定罪撤銷。7人就被駁回的參與罪申終極上訴。律政司亦不服得直裁決。終院上月駁回律政司終極上訴許可申請,並就部分議題批准7人上訴許可。終院法官今(5日)頒判詞解釋理由,同時駁回上訴方就餘下議題提出的抗辯申請。終院排期6月24日處理正審上訴。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律政司申請終院處理控罪中「組織」的定義,認為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終院法官指,是次集結由民陣計劃,眾上訴人話在隊頭,分別拿咪高峰及直幡,但這些事實不足以推論上訴人組織集結,而「組織」的定義亦是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因此駁回律政司的申請。

終院批出上訴許可的議題是,需就甚麼情況下,考慮參與非法集會的定罪前,要先進行「相稱性測試」,評估定罪會否扼殺《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利。上訴方另就其他議題提上訴許可申請,包括爭議上訴人當日參與的是人流疏散,以及相關法例最高刑罰是5年,屬不相稱,會造成寒蟬效應。終院法官今駁回這些申請,認為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並指法庭在判刑上有酌情權。另外,梁國雄爭議刑罰過重,申請亦被駁回。

黎智英就8‧18案與該6人原本分別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准緩刑。由於有關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眾人只就一項控罪被判罰,黎就本案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有刑期上訴的上訴人,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

案件編號:FAMC 2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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