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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10.1灣仔|10人參與暴動囚32個月至4年 1人攜六角匙判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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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21 00:25:45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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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亮燊(左)審訊後定罪判監4年;高俊(中)和袁碩(右)早前認暴動罪判囚32個月。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聚集在灣仔一帶並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其中6名被告早前承認暴動,今判囚32個月,4名被告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判監4年;另有1人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判處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法官姚勳智判刑指,案發當日人數隨時間增加,高峰時逾千人聚集,暴動規模大,示威者使用暴力程度高,包括投擲汽油彈、以雷射光束照向警員等,威脅性高,不過案中並無傷者,只有財物損失,姚官相信各被告非帶領角色,但被告參與其中有助壯大聲勢,促進、鼓勵其他人士作暴力行為。姚官認為示威者霸佔道路與警方對峙,情節嚴重,但考慮被告當時無干犯其他罪行,被捕至今逾4年已受重大教訓,遂分別判監4年至32個月。至於被告蔡天龍被搜出六角匙等物件,姚官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較為適合。

辯方求情指被告參與程度低,品格良好。其中被告司徒澤朗和袁碩案發時僅18和19歲,另袁患過度活躍症,案發前一年仍有覆診,薄弱守法觀念和易受他人影響或與病相關。

6名承認暴動罪被告分別為譚旭輝(31歲)、高俊(28歲)、司徒澤朗(22歲)、盧梓泓(33歲)、袁碩(24歲)、梁光宗(26歲);蔡天龍(35歲)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他被搜出38粒螺絲帽及1條六角匙;受審後被裁定罪成的被告為梁家樂(26歲)、蘇亮燊(26歲)、李良圖(41歲)及胡景皓(22歲)。

案情指,當日下午約1時左右,大批示威者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記利佐治街一帶聚集,並沿銅鑼灣軒尼詩道和金鐘道的車路,向中環方向遊行。當中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色裝束,戴着頭盔、面罩、護目鏡及呼吸過濾器等装備,部分人士縱火,投擲汽油彈,在馬路上架設路障,用垃圾桶等堵路,亦曾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約下午5時,警方開始進行驅散及拘捕各被告。

案件編號:DCCC530/2022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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