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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灣仔「快閃」堵路5男女暴動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 發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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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8 01:25:20 |顯示全部樓層
2019年10月6日港九多區舉行反對《禁止蒙面規例》示威遊行,灣仔一帶演變成暴動,5名被告早前被裁定暴動罪脫但蒙面罪成,分別判處即時監禁10星期、入更生中心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就5人的暴動罪提出上訴,今於上訴庭處理,法官彭偉昌、彭寶琴、潘敏琦撤銷無罪裁決,認為該裁決有悖常理,發還原審,案件將於7月4日於區域法院提訊。

律政司陳詞指,原審法官根據事實裁斷作出的推論有悖常情,更指不能以「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或被告協助教唆、促致、慫使其他示威者暴動,裁定被告無罪。

被告方稱原審已裁定無法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以肯定各被告參與暴動,考慮「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望免遺漏任何情況。

另外,並無證據指控被告在暴動發展至5時52分完結時的更早時間已到場,案中被告在5時53至54分才被捕,並沒有壓倒性的證據指證他們參與暴動。

3位法官休庭半小時考慮,終認為在被告沒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帶來的疊加效果屬壓倒性,而被告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從其他道路進入暴動現場的說法也只是臆測,決定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5名被告依次為林顯誠(17歲、中六男學生)、李安翹(19歲、社工課程大專女學生)、蘇雅賢(23歲、浸大幼兒教育課程女學生)、謝兆雄(24歲、中大機械工程男學生)、及陳樂燊(28歲、男音樂工作者)。5人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李安翹開審前承認蒙面罪,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未滿18歲的林顯誠被判入更生中心,其餘3人蘇雅賢、謝兆雄及陳樂燊則被判囚10星期。

案件編號:CACC4/2022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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