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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17人暴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判囚20至7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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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19 00:59:04 |顯示全部樓層
2019年11月,警方封鎖香港理工大學後,有示威者從天橋游繩離開校園,其後警方在紅磡一帶截獲車輛,部分司機協助示威者逃出理大。19人涉案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當中5人認暴動罪;餘下14人審訊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其中9人暴動罪成。兩名被告早前判入教導所,其餘17人今午於區域法院被判囚20至70個月。

本案暴動嚴重程度遠超案例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本案暴動範圍十分廣,嚴重程度遠超案例。2019年11月11日有人在網上呼籲「三罷」,其後理工大學連日來發生騷亂及有大量不明人士進入,直至案發的11月17日至18日,暴力仍持續,有示威者在前線與警方對峙及投擲物品,亦有人在後方協調等。王官認為本案暴動屬有計劃、有策略及有分工。

王官續指,有示威者破壞紅磡海底隧道收費亭,造成交通癱瘓,公共秩序嚴重失序;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多枚汽油彈,現場火光熊熊、烽煙四起,猶如戰場。王官指當時參與暴動人數過千,他們胡作非為及目無法紀,有參與者本身更是理大學生、在破壞自己的校園,涉案暴動具「大殺傷力」,暴力衝擊行為更是無間斷。

眾被告執意進入理大與暴動者為伍須負刑責

雖然辯方求情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王官指出警方案發前已發出警告,政府亦作出呼籲,本案被告前往理大的路上也必然目睹暴力,但他們冥頑不靈,仍執意進入理大、與暴動者為伍,須為犯案負上刑責。王官認為本案暴動極嚴重,故就暴動罪以7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王官指若非警方截停車輛,暴動者會成功逃離,被告行為嚴重打擊司法公義執行;何英傑、張頌熙、陳鎮洋、冼宏俊及其妻林施雅在案中駕駛車輛接載其他人逃走,其罪責相對較重。惟王官考慮到各被告由被捕至今承受的心理壓力、各自為家庭的付出及有參與義工服務等,酌情減刑。

17人分別判監20至70個月

伍偉楠、梁卓鋒、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及黎靖言,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卓琬宜案發時年僅16歲,王官念在她相對年輕,判囚60個月;其餘7人則判囚70個月。

林斌、陳俊鋒、麥韜及利文熙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王官考慮到控方在審前覆核階段才加控暴動罪,故給予上述4人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各判囚44個月。

何英傑、張頌熙、陳鎮洋、冼宏俊及其妻林施雅均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其中陳鎮洋另涉危駕罪、判囚共24個月,其餘4人則判監20個月。

19名被告中5人認罪14人經審訊後定罪
19名被告依次為何英傑(34歲)、林斌(23歲)、伍偉楠(25歲)、冼宏俊(35歲)、林施雅(35歲)、梁卓鋒(27歲)、陳俊鋒(23歲)、麥韜(28歲)、利文熙(23歲)、黃筠喬(20歲)、張頌熙(44歲)、梁穎欣(30歲)、陳鎮洋(36歲)、劉淑華(29歲)、黃琪峰(25歲)、林鑫濤(24歲)、卓琬宜(21歲)、黎靖言(30歲)及陳宇晴(19歲)。

林斌、陳俊鋒、麥韜、利文熙及陳宇晴在案件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則存檔法庭。

其餘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伍偉楠、梁卓鋒、黃筠喬、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黎靖言被裁定暴動罪成,陳鎮洋另承認一項危駕罪。

陳宇晴及黃筠喬早前已被判處教導所令。

案件編號:DCCC313、573/2021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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