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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張錫君受賄案,周五(26日)在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他受賄罪成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受賄所得、扣押在案的財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1999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張錫君涉利用擔任即墨市委副書記、副市長,萊西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青島市四方區委書記,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使用權取得、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折合共計3.17億餘元人民幣(約3.5億港元),其中,1,677萬餘元人民幣(約1,829港元)系未遂。
法院認為,張錫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為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具索賄情節,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大部分追繳到案,且有未遂情節,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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