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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框架初現 電網配額最高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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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7 11:38:2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rris_2007 於 2012-5-7 11:39 編輯

業界一直關注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已經下發各省,將在廣泛徵求各界意見後正式發佈實施。中國證券報記者從國家能源局獲悉,討論稿從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三個層面分別提出須承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及相關義務,其中全國範圍內的電網企業須承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最高將達15%。

市場分析指出,配額制的出臺落實,有望緩解目前風電行業因遭遇電網限電而存在的棄風問題,能夠刺激風電、太陽能及生物質發電領域的市場需求,但落實效果如何還有待出臺配套監管細則。

廠網配額指標明確
根據國家發改委此前發佈的《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到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要分別達到3%以上;此外,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要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8%以上。這是到目前為止,官方正式對於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的初步表述。
  
而上述討論稿要求,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經濟總量、電力消費總量以及電力輸送能力,確定四類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地區。按照要求,內蒙古、甘肅、吉林等一類地區的電力配額指標百分比分別為15%、10%,河北、山西、山東等二類地區為6%,江蘇、湖南、福建等三類地區為4%、3%,浙江、湖北、海南等四類地區為1%。
  
值得注意的是,討論稿首次明確提出電網覆蓋區域內電網企業需承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到2015年,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內蒙古電力公司以及陜西地方電力公司承擔的保障性收購指標分別為5%、3.2%、15%以及10%。
  
此外,討論稿中還明確要求大型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佔自身比例要達到11%,總發電量要達到6.5%。

需出配套細則促落實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長梁志鵬此前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要繼續推進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及應用,就須突破現有的電力運作機制,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便是實現這種突破的必要之舉。
  
國網能源研究院一位專家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全國範圍內的風能、太陽能在內的可再生能源資源分佈不平均,要充分實現配額制中提出的指標要求,就必須允許不同區域之間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進行交易,但國內眾多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缺乏輸送通道,完成指標任務存在客觀技術障礙,更遑論進行配額交易。
  
湘財證券分析師也認為,在啟動配額制的同時,必須完善配額制政策相關規則,建立配額交易制度,同時還需明確相關管理機構職責。從這個角度來看,配額制短期內難以快速推行。
  
該分析師進一步指出,從長期來看,配額制有利於可再生能源的後期規模化應用,指標任務的下達有利於刺激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發電及上網電量,可切實提升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收益,同時對於拉動設備市場需求也將形成利好預期。 □本報記者 郭力方

http://big5.chinanews.com:89/gate/big5/finance.chinanews.com/ny/2012/05-04/38638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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