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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孤寂如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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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外傭成功爭取居港權司法覆核事件的一點分析(更新:司法覆核案判決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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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22:18:07 |顯示全部樓層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1 18:59
仲有第五個point...

5)普通法下系有合約法..

係呀,呢次官司最大問題就係合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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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22:20:12 |顯示全部樓層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1 17:39
加多個point..

4)原訟官引錯庄風原案例...庄風原案例吾系point to「通常性居住定義」...由於案例只 ...

香港缺少丹寧式法官,分不清法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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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3 21:32:32 |顯示全部樓層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3 13:56
普通法下既合約法要注意既point..我系對家網度打左出黎...我冇時間打呢面...我copy返我自己的東 ...

總之,等上訴結果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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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4 01:48:4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孤寂如雲 於 2012-2-24 01:48 編輯

又把這個話題拿出來了。
鑒於目前外傭訴特區政府的案件正在審理,應該這兩日會出判決。政府如果敗訴,還有最後一次上訴的機會。如果還是敗訴,唯一的辦法就是人大釋法。

李志喜說法庭判決不應考慮社會影響,似乎法官也認同這一點。
對於這點我也認同。因為現在法庭只會看法律條文是否解釋清楚,法律條文是否正確詮釋,而不會看此法律(如果事實上的確如李志喜所詮釋的那樣)會否對社會造成影響。現在政府在力保入境條例不被法庭如李志喜所希望的那樣詮釋。

之前的司法覆核,原訟人(外傭)主張入境條例違憲,因此要司法覆核以便上訴。法庭判決原訟人司法覆核得直。得直的結果就是外傭可以上訴(如果不得直,就不可上訴)。這一點上面的討論已經有結論,法院已經判決錯誤。司法覆核不可進行違憲審查,法庭只可判斷政府部門(入境處)的行政工作有否違反入境條例以及基本法。

目前的上訴案已經不是司法覆核的範疇,而是上面小女女所說的違憲審查的範疇了。按照程序的精神,既然法庭在司法覆核的環節做錯判決,就根本不應該有現在的上訴。

我的主張是:此次上訴不合程序,應當終止並維持原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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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4 01:54:4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孤寂如雲 於 2012-2-24 01:58 編輯

我再批評一次所謂的人大釋法破壞香港法治的說法。
上次的司法覆核中,林文翰已經說明:

para 8.  In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 Chong Fung Yuen (2001) 4 HKCFAR 211, Li CJ referred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mainland system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Law and the common law approach in Hong Kong. Subject to any interpretation already made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held that the courts in Hong Kong are bound to apply the common law in exercising their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see p.222C to E.

para 9.  Thus, there are two different approaches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Law(兩大釋法手段),

(a) The mainland system by the exercise of t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人大釋法);

(b) The common law approach applied by the courts in Hong Kong(判例).

Since these are different approaches, there could be occasions where different conclusions may be reached under the two approaches.  Though the Basic Law was enacted as a mini-constitution for Hong Kong, it is also a piece of legislation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iven that most of the drafters of the Basic Law did not come from a common law background and judges in Hong Kong are not trained under the mainland system, it was deemed necessary for the Basic Law to provide for two systems of interpretation.  As decided in Lau Kong Yung and reiterated again in Chong Fung Yuen, in the event of different answers provided by the two systems, the courts in Hong Kong are obliged to follow the interpretations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大概意思是,香港的法例詮釋有兩大方法:
(1)人大釋法
(2)本地使用普通法/習慣法詮釋
林文翰承認,兩種手段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但是,在兩種結果中,香港的法庭有必要遵守人大釋法所帶來的那一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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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6 22:54:58 |顯示全部樓層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2-26 22:31
我的主張是:此次上訴不合程序,應當終止並維持原來的判決。
====================================
你 ...

我所指的原來判決是上次判決再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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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7 08:35:18 |顯示全部樓層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2-26 23:07
吾明...再之前的???即幾時???笫一單定笫二單兩夫婦果單??

或者直接而言之,就是維持上次司法覆核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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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7 13:48:29 |顯示全部樓層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2-27 13:25
冇可能..錯哂程序...原訟判左就系判左...原訟判錯就系判錯....而家系上訴推翻原訟判決...要分清楚.....

我覺得推翻司法覆核結果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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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7 13:56:54 |顯示全部樓層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2-27 13:55
推翻司法覆核結果已經足夠???
你意思系指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

無錯。
因為正如你所講,違憲審查已經超出司法覆核範圍,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因此需要推翻。

你的建議是比較一勞永逸的,但有很大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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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7 14:20:27 |顯示全部樓層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2-27 14:15
你的建議是比較一勞永逸的,但有很大難度。

例如呢???

暫未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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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5 10:23:45 |顯示全部樓層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2-27 14:38
記住..而家系推翻司法覆核既結果...即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上次原訟就系甘判錯...就算今次上訴系以入境 ...

我說的難度沒有你所說的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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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6 10:53:53 |顯示全部樓層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3-5 16:22

涉及了政治問題,已經不是單獨靠法律可以解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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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7 07:35:59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孤寂如雲 於 2012-3-7 07:36 編輯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3-7 03:10
你講凊楚點...

上邊已經有朋友哦提及過,如果真的是判錯,除你我外又無人提及,法官會當判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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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7 08:20:15 |顯示全部樓層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3-7 08:19
老英大狀有冇引導過???

好似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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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8 11:07:41 |顯示全部樓層
小女女 發表於 2012-3-8 01:30
幾時判???
我掛住打怪獸miss左個判期...

其實我都無乜留意{:sos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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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9 23:54:07 |顯示全部樓層
五毛党 發表於 2012-3-9 22:46
为什么香港人那么喜欢菲律宾人做佣人?

一、歷史原因
二、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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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1 13:45:20 |顯示全部樓層
我改一個詞:違憲審查->合憲性審查,因為香港沒有違憲審查這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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