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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外傭合約設試用期一直存有爭拗,勞工及福利局今年四月曾表示不會為外傭訂立試用期,惟局長張建宗昨態度回軟,表示會就此詳細研究;但強調牽涉問題複雜,擔心設試用期成「雙刃刀」,僱主及外傭均有機會濫用,局方會諮詢相關僱主及外傭團體等意見。有僱主認為,倘訂立試用期,應一併延長合約期,以保障雙方。
立法會昨就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進行討論,多名議員認為現行兩年制的標準僱傭合約無試用期、不能解僱懷孕外傭等做法,對僱主構成不便。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指不少僱主反映外傭於合約初期出現生活習慣及風俗不同或與僱主相處問題等,建議於合約中加入試用期條款,讓僱傭雙方於試用期內可盡早解除合約,並由僱主負擔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回應指,理解僱主的情況及關注,當局會詳細研究是否於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中設試用期。不過他指標準僱傭合約設立試用期所牽涉的問題相當複雜,形容此做法似「雙刃刀」,任何一方都可能濫用;又擔心外傭要求於試用期內提前與僱主解約,對僱主造成不便,外傭亦有可能擔心未能通過試用期而蒙受嚴重成本及費用上損失,減少其來港工作的意欲。他表示,當局會小心處理有關問題,並會於適當時候諮詢相關僱主、外傭團體及其他持份者意見。
外傭僱主義工隊成員陳錦花認為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中設試用期,可堵截「短期博炒」的外傭,避免僱主蒙受重大損失;又相信僱主體諒獲聘外傭適應本港生活習慣,不會出現「濫炒」情況,但僱主應於解僱外傭時提供充足理由,以保障外傭權益。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認為當局設立外傭試用期時,亦應同時延長僱傭合約,如三至六個月試用期,標準合約就應延長一年至三年。
得成僱傭中心董事總經理廖翠蘭反對當局於標準僱傭合約中設試用期,又指現時十個僱主中逾半都是稍對外傭不滿意就「即炒」,擔心一旦設立試用期後情況會更嚴重:「現在已經好難找外傭到香港工作,香港已經無條件與其他地區競爭,到時就更加無人(外傭)來。」她補充,當局設試用期時應界定清楚僱主不滿意有關僱傭的定義、考慮清楚外傭遭解僱後回原居地的機票由誰支付,而試用期亦應至少三至六個月,讓外傭獲聘後有充分時間適應生活。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94414/1.html
理論上,僱主炒人對中介公司有利.點解中介公司會反對?原因是無得收工人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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