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直言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均不在法律之內,沒有法律效力(圖片:東網)
對於二○一七年普選,泛民堅持「三軌方案」中的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但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早前在中聯辦新春酒會致辭時說,中央堅決反對在《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有關決定的規定外「另搞一套」,並批評「另搞一套」是漠視「一國」原則、漠視中央憲制地位和權力,更是漠視港人珍視的法治精神,與實現普選的目標是「背道而馳」。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早前撰文否定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昨在港出席政改論壇時坦言,特首提名的主體是提名委員會,沒有其他選擇,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不在法律之內,若落實等於修改《基本法》,又指《基本法》屬於公共法,「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能做」。他認為,「佔領中環」是違法,直言行動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強調公民抗命並非違法理由。
公民提名是另起爐灶
王磊昨日出席國家行政學院香港同學會政改論壇時指出,香港人對「普選」及「直選」有所混淆,普選涵意是享有投票權的主體,沒有性別、種族等不合理限制,是橫向擴大,即使只有提委會有提名權,已達「普及而平等選舉」。直選則是相對間選而言,選民投票時,中間沒有關卡,兩者並不相同,認為特首選舉是兩者兼備。
「甚麼叫普選,這是一個憲法概念、是個法律概念,但是我覺得在香港這個概念現在不清楚,普選的涵義是指享有投票權的主體,沒有一些不合理的限制。」
不過,他對於真普選聯盟的「三軌方案」,其中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不合法,因為「提名主體已經明確,肯定是提委會」,沒有其他選擇,公民或政黨提名不在法律規定之列,是另起爐灶,等於修改《基本法》,而「公民推薦」亦沒有法律效力。
王磊又將公民提名比喻為法律概念上的「公投」,外國領導人選舉是禁止的。至於有說「《基本法》沒有指明的可以做」,王磊表明《基本法》屬於公共法,「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能做」。
他說,有人認為合資格選民要有直接提名權及投票權才算普選,是對「普及而平等的選舉」錯誤理解,他認為只要合資格人士有權被提名、合資格選民可不受不合理限制地投票選出特首,即使候選人只能被提委會提名,也符合普選要求。他強調《基本法》明確規定只有提委會擁提名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經明確了,法定的提名主體只能是提名委員會,所以目前大家問到的公民提名,是在《基本法》之外另起爐灶。我們現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落實普選的規定,還沒有做到,我們又提出《基本法》之外的公民提名,這樣不符合《基本法》的原意。」
王磊與湯家驊進行交流(星島日報)
指公民愛國是義不容辭
王磊又認為,提委會可透過「機構提名」體現集體意志,《基本法》四十五條提及的「民主程序」可理解為「少數服從多數」,但未表明是否代表準候選人需獲委員支持的比例,「可能要過半,可能要過三分之二」。
對於何謂愛國,王磊形容為法律規定︰「愛國實際上是一個法律上的內容、法律的規管。比方說尊重國家、尊重政府、尊重中央政府、尊重全國人大、尊重中央政府國務院、尊重駐港部隊、尊重特區政府、尊重政府的一些決定。」王磊稱,中國憲法規定公民要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而憲法總體上在香港有效,《基本法》亦列明特區主要官員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當中「中國」是包括在內,故此特首愛國是理所當然。
此外,中央一直強調特首人選必須愛國愛港,王磊指一般公民愛國都是義不容辭,特首更不能例外︰「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如果行政長官在愛國的問題上可以有例外,那你這個特別行政區怎麼能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他進而指由憲法看,每個中國公民都有義務愛國,因此港人作為中國公民亦應要愛國。
他說,《基本法》的認受性和權力來源來自中國憲法,因此《基本法》說明特首須效忠特區和《基本法》,等同要求特首須愛國。但他說,愛國和愛黨是兩個概念。至於提委會如何體現愛國愛港,他稱選民會理性判斷。對於佔中,他認為是違法,猶如「佔領華爾街」被清場,直言不能違反公共秩序。
出席同一場合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亦指,普選特首必須按《基本法》進行,說公民提名早已不獲《基本法》接納,又指部分港人可能混淆普選與直選這兩個不同概念︰「國際法律、憲法慣例的理念,普選的意思即有選票的人不可以受不合理的限制,是要橫向的,愈闊愈好;直接選舉即是中間沒有中介媒體,而變了是間接,本身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泛民議員湯家驊反駁,無論普選或直選也不能有篩選,而港人與中央的矛盾在於提委會的提名程序不民主,若解決不了提名問題,便難以達致真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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