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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林卓廷等11人就定罪提終極上訴 獲上訴庭批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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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2020年立法會初選的47名泛民人士,早前涉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而遭起訴,被指是始作俑者的戴耀廷等共31名被告認罪,14人經審訊後被定罪。當中的林卓廷、梁國雄等11人早前就定罪提上訴,認罪被告中的黃子悅就刑期提上訴;律政司則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上訴,上訴庭於今年2月駁回所有申請方的上訴。被駁回定罪上訴的11人,申請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日(10日)頒下判詞發出證明書,批准他們就5點上訴理據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11名申請許可證明書的上訴人包括林卓廷、梁國雄、黃碧雲、陳志全、鄒家成、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吳政亨、鄭達鴻及何啟明。該11人今日均有到庭提取判詞。

申請人指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要終院釐清,並提出5項法律論點。上訴庭最終批准就該5點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包括:按照《港區國安法》第22條的正確詮釋,何謂「其他非法手段」,尤其是同類詮釋規則是否適用;上訴庭就本案界定的「謀劃」是否構成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上訴庭界定的「連串行為」是否第22(3)條所指的被禁行為;不干預原則在本案是否適用;若一名被告為了該謀劃及該連串行為的目的而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及其帶來的後果,他是否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

本案共有45名被告被控串謀顛覆罪,當中有31名被告認罪,分別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其中以被指是始作俑者的戴耀廷之判刑最重,被判囚10年。其餘16名被告則不認罪,經審訊後除李予信及劉偉聰獲判罪名不成立,其餘被告則被裁定罪成,分別被判囚6年半至7年9個月。其中有12人提出上訴,當中10人同時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何桂藍僅提定罪上訴;選擇認罪的黃子悅僅提刑罰上訴。上訴庭於2026年2月23日頒判決,駁回12人上訴,亦駁回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的上訴。而黃子悅及律政司其後均沒有再提出往終院進行上訴。

案件編號:CACC 25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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