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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政黨] 衰十一罪成 區議員施駿興還押候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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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2008年非禮一名11歲女生X,並於2011年與該女生成為情侶,在家中與她性交。施否認非禮及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共兩罪,案件今日(14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陳廣池就非禮罪指出信納X於2008年某日某地曾被被告非禮,然而控方未能就控罪中的案發時地舉證成功;並就非法性交罪信納事主證供,並在不信納被告證供下認為辯方所提供相片中後設資料的真確性存疑,終裁定非禮罪名不成立,及非法性交罪名成立。陳官將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聽取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事主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候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就案件表示,已收到元朗區議會主席及三名元朗區議員根據《區議會條例》致函就此發起調查,局方會按條例及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委任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

被告施駿興否認兩項控罪,控罪指他於2008年11月某日在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女童X,以及於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時年13歲的女童X非法性交。陳官裁決指,他同意辯方指基於控方的檢控基礎,自己將不會考慮新近投訴及未經檢控行為的證據;又指X事隔多年才報案的動機非關鍵因素,不論是因政治立場或因愛成恨,若能舉證成立,非禮及非法性交事件均是客觀存在的。

陳官提及,X就非禮罪曾在控方覆問階段時試圖就此接觸調查警員,指有額外資料提供,陳官在有限的資料下不認為X有妨礙司法公正,而是試圖提供新資料。陳官指出涉案合照中被告表現得親密調皮包括其嘟嘴及頭部離X的左面頰很近等,而與他合照的X彼時是穿校服的小學生。X案發時是小女孩,她與其信賴的成年人近距離身體接觸,第一次被非家庭成員摸身體和私密部位,此事對小學生而言應刻骨銘心。陳官信納2008年某日某地,在涉案校慶正式演出時段附近,X曾被施非禮;然而控罪時地定於當年11月某日在高山劇場公園,而X無法在該公園找回涉案時坐的長櫈,且辯方證人指出相關照片背景顯示的植物為莆葵,但案發時高山劇場公園並沒有這種植物,認為控方未能就此罪舉證成功,終裁定非禮罪名不成立。

就非法性交罪,X指施於2011年2月14日送了她情人節禮物,並要求她於3月14日回禮,兩人相約被告家中,她認為對方想有性行為,案發當日她到了被告家中,性交後在晚上7時半左右離開。陳官指X詳述了案發時性交過程,認為對一名沒有性經驗的少女而言,其證供合理可信,予以接納。辯方抗辯指施當日沒有在住所中與X性交,X甚至沒有到被告住所,施堅稱自己與一個布景設計師朋友在自己房中開會,而當日施父、工人及施的外甥女均在家中。後來他和上述朋友離家,在地鐵荃灣西站分手,他約了X在荃灣西站月台等,並一同前往尖沙咀吃米線。辯方曾呈上施聲稱該時在地鐵上與X拍的照片,而相片的後設資料顯示是大約於2011年3月14日下午6時56分拍攝,地點於美孚站附近。而此拍攝時間,在X的說法中,兩人甚至未離開施的住所。

陳官表示對辯方所提供相片的後設資料的準確性存疑,若辯方持有如此強而有力的證據,為何不一早與控方商討撤銷非法性交罪;又指相片顯示車廂窗口十分光亮但那時已下午6時56分,應開始天黑;並提及辯方沒有找上述布景設計師朋友及施父作供;更指不明白為何被告要與X相約於荃灣西站等,叫X直接到尖東站明顯更直接方便,且為何兩人山長水遠到尖沙咀吃米線只吃了30分鐘。

陳官信納X證供;而被告證供不盡不實,在不信納施的證供下,認為上述地鐵合照中後設資料的真確性存疑,終裁定非法性交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907/2024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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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駿興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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