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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 港大黃健靈上訴准聘御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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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7 00:49:05 |顯示全部樓層
Chapter 221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Section 91 隱瞞罪行的罰則

(1)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有人已犯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的罪行,並知悉或相信他有在確保罪犯就該罪行而被檢控或定罪方面可能有關鍵性幫助的資料,但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避免對自身不利的作證,這一點本身就有問題。因為這也表示當事人本身也有參與犯罪,而非單純的知情者。他要麼承認自己知情不報,要麼承認自己是共犯而規避作證。只能二選其一。雖然法庭可能因為程序問題而判其無罪,但不論選哪個,他在道德上都會受到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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