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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動態] 定義公職人員 律政司上訴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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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4:38: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昨按律政司申請,釐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中的「公職人員」是否涵蓋所有公務員。案件緣於漁護署司機酒後駕駛被判停牌,卻隱瞞署方繼續開工,原審法官指其職責性質不屬公職人員,撤銷其定罪,但律政司不服,遂上訴至終院。

漁署司機隱瞞停牌 撤失當罪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昨代表律政司,指出高院法官麥明康將「公職人員」定義為要承擔公眾信任和利益,考慮到被告黃連基(50歲)當時只是漁護署司機,職責不涉行政決定及決策權,亦沒職權指派其他同事,以影響公眾利益,故不符合公職人員定義。惟麥高義指出,這樣是變相將高職級與低職級的公務員劃分,只界定前者為公職人員,但後者並非公職人員,做法不公且造成混亂。

律政司:應涵蓋所有公務員麥高義又指公務員對政府有「受託關係」,故罪行中公職人員一詞,應涵蓋所有公務員。他舉例指,若根據麥明康法官所指,在政府工作、負責送文件的速遞員,若將財政預算案內容外泄,便不能控告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首席法官馬道立反駁指,若有人泄露預算案的資料,即泄露了國家機密,亦違反了作為市民的法定責任。

辯方:應以工作性質判斷代表黃連基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反指,麥明康裁決正確,指被告作為漁護署的司機,其職責對公眾利益的影響極微,故不屬控罪中公職人員的定義;又指一個人是否屬公職人員,其工作性質才是焦點,並不在其職位高低。李指出,被告停牌期間駕駛已獲得應有刑罰。終院押後裁決。

已離職的黃連基,案發時負責駕駛貨車接載同事來往沙田至北潭涌郊野公園,2009年3月他醉駕被停牌半年,卻繼續上班,至翌年6月才被揭發,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停牌駕駛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囚15個月及停牌2年。黃不服向高院上訴,獲麥明康法官撤銷行為失當控罪。

【案件編號︰FACC3/11】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6083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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