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3437|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律動態] 民主黨誓揪泄密者(附評論)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1萬

主題

44

好友

1萬

積分

公民

律   師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1-2-23 17:53: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舊新聞,即之前鬧得沸沸揚揚的甘乃威性騷擾案)

民主黨誓揪泄密者 逐出黨 中委稱甘「罪不至死」 委人權監察調查
(明報)2009年10月9日 星期五 05:10


【明報專訊】民主黨昨晚召開中委會討論甘乃威涉嫌求愛不遂解僱女助理事件,雖然甘乃威連日來備受各界批評,但會議上,多名中委力撐甘「罪不至死」,更同情他的遭遇「很慘」,反而要求黨應揪出「幕後黑手」,據了解,副主席劉慧卿會上表明,將把向傳媒泄密者「攆出」黨外。代表女事主的律師昨亦有列席中委會議。

另外,民主黨中委通過委託香港人權監察協助調查事件,推薦3名成員,包括學者、人權機構及婦女代表,民主黨完全不會參與整個調查過程,有需要時民主黨會負擔所有行政費用,調查報告將會公開,民主黨亦會完全尊重結果,若發現甘乃威有不稱職的地方,該黨將會嚴厲執行黨紀,不排除任何可能,包括要求甘乃威辭職等。

報告公開 不排除要求甘辭職

至於為何立法會調查以外再開調查委員會,民主黨張文光解釋因為已經應承了事主會跟進。

據悉,甘乃威在會上宣讀記者會聲明,回應中委提問,包括要求他交代賠償金問題,但甘乃威以會影響日後調查,以及該資料涉及與女事主協議為由,拒絕公開。會上多人關注黨內有人泄密,有委員批評泄密者無誠信,更有數名委員要求揪出向傳媒爆料的幕後黑手。劉慧卿回應指她將會與泄密者劃清界線,更會「紀(律處分)他出黨」。

昨日並無出席會議的中委馮煒光回應本報查詢時批評,民主黨內部正以此事作黨爭,在「捉鬼」,對女事主不公平。他強調,自己作為可能的得益者,若甘乃威因此事辭職,他一定不會參加補選。

另外,多名黨員均認為甘乃威罪不至死,更同情他的遭遇,但亦有女性黨員質疑甘乃威向女助理說有好感,會令人認為是追求。有中委要求甘乃威汲取教訓、悔改,需改善脾氣暴躁問題等,中委吳永輝表示他要求甘乃威深切檢討。

何俊仁否認黨內鬥爭

民主黨主席何俊仁會後稱,看不到事件是黨內的派系鬥爭,會上亦無中委質疑甘乃威的誠信問題,或要求他辭職、退黨。他又表示,這兩天都有與女事主通電話,他指女事主關注事態發展,表示對參與調查有興趣,但現時仍在考慮。

甘乃威昨再向公眾、女事主和民主黨就事件所受的影響道歉,強調他沒有性騷擾女事主,亦否認因求愛不遂而解僱女事主。他說,不會退出民主黨,亦不會辭職,又稱會配合民主黨和立法會日後的調查工作。

文章來源: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008/4/elgy.html



孤寂如雲的評論: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公開報告、公開調查並且讓第三方介入(請看藍色句子),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私隱?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市民對公衆人物或者政客的所作所爲有沒有知情權right to know)?如果有,程度應當為何(也就是說,是完全知情權還是局部知情權)?如果沒有,這又符不符合公民的知情權的精神?我們稱這種情況為兩難問題delimma)。

這個例子還不算很典型。有時候,政治正確politically correct) 或者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是對立的。這就造成了一個兩難問題:作爲裁決者,他/她任何一個決定都會犯一個錯誤,也就是違背程序正義或實體正義兩者中的任何一方。他們所背負的精神壓力可想而知。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4-28 03:54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