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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香港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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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23 18:14: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戴錫崑博士 Dr Tai Sik Kwan



1.  法源法(Source of Law)

即法律的來源。傳統上有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分,兩者的法源不同,前者為成文法,後者為不成文法。中國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屬於英美法系。

中國憲法、適用香港的全國性法律、香港基本法。基本法第8 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由香港及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判例所組成(基84)。


2. 衡平法與普通法

普通法(Common Law):由過往的法院判例組成的一套法律。

衡平法(Equity Law):普通法之嚴格性和固定性產生弊端,法官可運用自然法則及良知審理案件,補充普通法不善之處,並避免不公平的現象,例如信託行為。衡平法的救濟方法(remedies),包括強制履行、禁制令等。

衡平法與普通法有衝突時,衡平法優先適用。


3. 成文法規(written law)

法律(statutes):立法會三讀通過,並在憲報中公佈(gazette),稱為條例(Ordinance)。

規則(regulations, rules, by-law): 法律授權各行政部門,在指定的範圍內,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及技術性的規則,亦稱為附屬法例。

習慣法(customary law):受居民普遍地接受的習慣,而又不違反法律及政策的,始有可能被法院認可具有法的地位,例如新界原居民的習俗和中式婚禮。

國際公約(treaties, conventions):香港所簽署的公約,經香港立法後,始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4. 判例研究法

判例(doctrine of precedent):過往有代表性的判決,法院遇到同類案件時,法院必須依從該判決所定的法律原則判案,可維持法律的穩定性。下級法院要依從上級法院的判決,否則,可以上訴方式校正。

判決要旨(ratio decidendi):從案例中抽出重要的事實(material facts),以及該案的判決。例如案中有A.B.C. 三項事實,B.C. 為重要事實,產生X 判決。他日有BC的事實時,法院應相同地作出X 的判決。

判決意見(obiter dicta)法官在判決中,順帶提及的意見、推論、舉例或建議等,該等意見並非針對所判案件的內容,故不具約束力。

司法獨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法官終身委任制,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才可免職。
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第8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人員:法官、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訟務律師或大律師(Barrister)、事務律師(Solicitor)。另外,有國際公証律師和中國公証律師。


5. 法院的組織

5.1  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處理民、刑事案件的最終上訴案件,由5位法官會審(合議庭)。
5.2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Court of Appeal):處理民、刑事上訴案件,由3位法官會審。
5.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處理民、刑事第一審案件。刑案由7人陪審團決定事實,由法官判刑。
5.4  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處理5至60萬元間的民事訴訟及刑期在7年以下的刑事案件,為原訟性質。
5.5  區域法院家事法庭(Family Court)處理離婚及其他家事糾紛,如子女監護權。
5.6  裁判法院(Magistratcy):處理輕微的刑事案件,通常最高判刑2年及罰款10萬元。特委裁判官,負責小販、交通、拋垃圾等微案,只有權罰款。
5.7  裁判法院少年法庭(Juvenile Court):處理未滿16歲的兒童刑事案件。
5.8  區域法院死因裁判法庭
5.9  淫褻物品審裁處:裁定法院交付的物品是否屬色情或不雅,並裁定公眾地方展示的物品是否屬色情或不雅
5.10 土地審裁處(Lands Tribunal):處理收地、收樓、租務、公契、法團等糾紛。
5.11  勞資審裁處(Employment Tribunal):處理8千元以上的僱傭索償案件,不得由律師代表出庭。8千元以下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5.12  小額錢債審裁處(Small Claims Tribunal):處理5萬以下之民事案件。不得由律師代表出庭。


6. 民事及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提訴
個人或法人
檢控機關(例如主控官)
第一審法院
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判決效力金額賠償、禁制令監禁、感化、罰款
證據力的要求
第相比之下較有可能
(balance of probability),即證據有超過50%的可信度
毫無疑問
(without reasonable doubt),即證據要有100%的可信度





    7. 法律援助(Legal Aid)

提供民事及刑事法律援助,非香港居民亦可申請。申請人須符合經濟及案情審查。經濟審查,資產上限是$169,700。資產有2萬以上,要分擔部分律師費。如訴訟獲賠償,要返還法援所提供的律師費。案情審查,即是否法援所協助的案件,如不協助誹謗案,且是否有勝訴機會。

7.2 法援輔助計劃:法援署提供意外傷亡索償6 萬元以上及僱員補償條例之訴訟,申請經濟審查較寬鬆。
7.4 值日律師計劃(Duty Lawyer Scheme):由兩個律師會提供,裁判法院的刑案法律服務,需入息審查,費用每案$300,由法庭聯絡主任辦公室辦理。

法律援助署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政府合署27樓
電話:25377677


8. 可供參考的法律網站

香港法規
香港判例
香港司法機構
香港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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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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