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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 吳文遠扔T恤妨擾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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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7 23:31:56 |顯示全部樓層
律政司將提上訴

【明報專訊】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去年6月底,向警方護送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的訪港車隊,擲出印有被指自殺的內地民運人士李旺陽圖像T 恤,被控公眾妨擾罪,吳經審訊後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發言人表示,裁判官錯誤理解相關法律原則和犯上法律錯誤,將提出上訴。


被告吳文遠(35 歲)在庭外指出,要支付數萬元訟費,即使律政司檢控失敗,但律政司與政府已達到目的,成功以司法程序拖垮反對派及阻嚇示威者,現在他雖獲脫罪,但不感到特別高興,因仍有可能面對律政司上訴,但他會奉陪到底。他又批評律政司花公帑以司法程序打壓香港市民的聲音,妨擾示威者行使《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


官質疑車隊前後是否公眾範圍

裁判官黃國輝昨指出,對於「公眾人士」的定義,警方不列入公眾人士類別,國家領導、政府人員及隨行人員雖身分特殊而可考慮為「公眾人士」,但控方無法證明這些政府人員及隨行人員的職位和級別。此外,控方無提及車隊前後的距離相隔多遠才開放予公眾人士,故無法證明車隊前後是否公眾範圍。綜合上述因素,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公眾」的概念。


早前裁判官突然表示,考慮改以《簡易治罪條例》下的妨擾罪控告吳,但裁判官昨稱,考慮到修訂控罪對辯方不公,因此決定維持原有控罪。


辯方裁決後申請訟費,指控方開審時曾要求加控「行人所犯罪行」作交替控罪,辯方因而就控方所提出交替控罪,花了半小時準備陳辭,要求吳支付額外訟費。惟裁判官指出,吳自招犯案嫌疑,而控方曾於開審前3天已發信通知辯方有關交替控罪一事,控方亦沒有拖延時間,故拒有關申請。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裁判官決定被告的控罪時,錯誤理解相關法律原則,以及犯上法律上的錯誤,會研究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TWCC3362/12】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417/-3-2944933/1.html

官司係靠錢打,邊個夠政府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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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7 23:32:50 |顯示全部樓層
控罪須符「公眾」元素

【明報專訊】吳文遠原被控《普通法》下的公眾地方妨擾罪,裁判官黃國輝表示,吳確曾向胡錦濤車隊扔T恤,有警員為避開T恤而扭軚,車隊雖輕微受阻,但並無阻礙前進。此外,控方未能就「公眾」及「公眾地方」兩個條件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故裁定吳的罪名不成立。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在法律上控罪的每項元素都十分重要,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罪名才能成立,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則;而「公眾地方妨擾罪」必須起碼滿足「公眾地方」及「妨擾」兩個元素。陸續稱,假設吳向胡錦濤車隊扔T恤構成妨擾,這只符合控罪的一部分,但「公眾地方」也是控罪的重要元素,然而現時控方無法證明妨擾地點在公眾地方發生,因此未能滿足控罪中「公眾地方」此元素。

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控罪必須先滿足「公眾地方」大前提。湯又指出按照「妨擾」定義,被告阻礙對方所做某些事情,須構成重大阻礙;若該行為所妨礙的後果是瑣碎無聊,則不能構成「妨擾」。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417/-3-29449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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