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978|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社民連] 古思堯燒旗刑期減半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3-5-7 22:07: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原囚9月 控方認同判刑重

【明報專訊】社運中人古思堯先後在抗議內地民運人士李旺陽「被自殺」及在元旦遊行中展示塗污的國旗、區旗及焚燒國旗,今年2月被裁定4項侮辱國旗區旗罪成,重囚9個月。古思堯不服就刑期提上訴,高院昨日判他上訴得直,將減刑一半至4.5個月,由於古已完成3個月刑期,扣除假期估計可於日內出獄。


高院官指5個月應為整體刑期

古思堯同時獲得訟費,高院法官張慧玲聽罷雙方陳辭後作出裁決,但押後解釋判決理由。她認為應以5個月為4項控罪的整體刑期,加上被告在審訊時沒有爭議案情,故再獲半個月扣減,判他入獄4個半月。古思堯在原審時對燒國旗直認不諱,並堅持只是在替天行道,聲言「燒國旗、塗污國旗都是小事一樁」。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社運人士劉山青等昨聞判後表現興奮,禁不住在庭外大叫﹕「古思堯上訴得直,好嘢!」


控方:原審無犯原則錯誤

被告古思堯(66歲)去年6月10日為抗議李旺陽「被自殺」,攜同塗污的國旗跟隨遊行隊伍到中聯辦示威,並當場焚燒國旗。今年元旦,他手持塗污的國旗及區旗參與遊行,因而被控3項侮辱國旗罪及1項侮辱區旗罪。控方認同部分控罪的起刑點過重,而表面上整體9個月刑期看來很重,但原審裁判官沒有犯下原則性錯誤。


原審裁判官覃有方判決時說,被告在2萬多人參與的公眾集會燃燒塑膠製造的國旗,對周遭市民、警員及記者均造成危險,認為「這是不顧後果的鹵莽行為,不管目的如何高尚,但危及安全,應判處阻嚇性刑罰」,並重申「行使表達自由不應令其他人蒙受危險」,強調是十分嚴重的控罪。


【案件編號﹕HCMA185/13】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507/-3-2962158/1.html

減半都合理.



標簽
古思堯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4-26 01:17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