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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 美國隨時起訴 引渡聆訊長達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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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13 22:20: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美國有線新聞網絡(CNN)周二引述司法界消息人士,指美國當局準備控告正在匿藏的斯諾登,但不會即時提出起訴。美國官員對斯諾登的調查只處於初步階段,正在考慮向斯諾登提出甚麼控罪,包括偷取國家財產或間諜罪等。《華爾街日報》也稱,美國聯邦檢察官正衡量向斯諾登提出哪類刑事控罪,才能較輕易引渡他回國受審。


美正研提出甚麼控罪

專責引渡案的紐約律師澤梅爾曼表示,檢察官需要謹慎,不要控告斯諾登太嚴重的罪名,例如間諜罪、叛國罪或叛亂罪,否則可能會被視為作出政治檢控,觸及美國與香港的引渡協議中個別豁免事項。而且引渡協議禁止政府以較輕微的罪行引渡疑犯回國後,再改控其他嚴重得多的罪名。

美國法律專家表示,美國當局可根據一九一七年訂立的《反間諜法》控告涉及泄露國家機密的斯諾登,而香港的《官方機密條例》也有性質類似的法律條文,就間諜活動和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作出規定。根據美國與香港之間簽署的引渡協議,涉及非法使用電腦屬准予引渡的罪行,美國可以此作為引渡的理據。


倘敗訴仍可提覆核

不過,即使美國正式要求引渡,斯諾登可以向香港法庭抗辨,甚至同時申請政治庇護,展開漫長的法律戰。如果美國決定對他提出刑事起訴,可能會透過國際刑警發出臨時拘捕令,把他扣留及等候處理引渡程序。但香港法院進行引渡聆訊,可能需時一年才能完成。即使特首最後決定交人,斯諾登也有權提出司法覆核,之後也可以因應法院的判決,向高院、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拖延的時間便很久。

處理過多宗有關憲法及人權訴訟的大律師潘熙表示,一般情況下,美國需要先發出國際通緝令,有關人士在港被捕後,法院會展開聆訊,處理答辯人能否被引渡。他表示,法庭會考慮香港是否有同等控罪,答辯人是否可能判囚一年或以上,違法的表面證據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在美國領土犯法等。如果法庭裁定有足夠理據引渡,引渡與否要由特首決定,但中央可以介入。

潘熙表示,有關人士亦可以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最終可上訴到終審法院。他估計完成整個法律程序需時3至5年。

英國《泰晤士報》則引述外交消息表示,斯諾登留港令中方和華府的爭端升級。奧巴馬政府堅持引渡斯諾登,北京則可能准許斯諾登成為尋求庇護者留在境內數年,在華府指責中國的人權問題時,以他的案件反駁。

星島日報 / 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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