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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 中聯辦:公民提名是「A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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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5 05:00: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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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大公》社評  批基本法外「另搞一套」

【明報專訊】繼中聯辦主任張曉明高調批評「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後,中聯辦副主任黃蘭發昨日再發炮,質疑有人以公民提名作「不可推翻的死線」,實際是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外「另搞一套」,並引述媒體批評公民提名是一個「全無法理依據和不可落實的『A貨』」。


黃蘭發﹕全無法理依據 不可落實

佔領中環發起人陳健民認為,中央否定公民提名,會令人擔心中央背後的盤算,又說社會正憂慮中央是否正思考很高控制的選舉程序。陳說,日後方案如只符合《基本法》,但不符合國際標準,港人和中央互信將進一步崩潰。他又說假如政改最終方案,是排除不同政治組織的人參選特首,或會提高佔中的可能性。


《大公報》前日發表題為〈普選已有軌道 「公投」節外生枝〉的社評,指於普選特首議題上,公民提名之所以「不會存在、不能存在」,是因它違反《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的決定,並批評公民提名是「一個全無法理依據和不可能落實的『A貨』」。


稱「一國」是「兩制」前提

黃蘭發昨早出席基本法研討會時說,現時有人主張以公民提名來提名特首候選人,並聲稱是「不可退讓的死線」,這種主張看似較開放公允,但實際上是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外「另搞一套」,又引述有媒體稱之為是「一個全無法理依據和不可落實的A貨」。黃又說「『一國兩制』也不是平分秋色、半斤八兩,『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統一於一國之中」。


黃蘭發稱,《基本法》已寫得很清楚,特首提名單位是提名委員會,並不是其他機構或個人組合。至於有人提出以一定比例的市民憑個人提名的方式行「雙軌制」,他認為亦不符合《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將「簡單問題複雜化」。


張文光:不應太快批違《基本法》

至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黃蘭發認為應參照現行選委會,所以提名方式已「基本解決」,重申社會現時要討論的是提名行政長官的民主程序及提名多少名候選人這兩個問題。


民主黨中常委張文光昨於電台節目中,批評張曉明不應這麼快批評全民提名「一定違反《基本法》」,認為《基本法》解釋有鬆有緊,但有人提出意見,便「一棍掃落地氈底」,對理性討論沒有好處。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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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5 05:00:00 |只看該作者
陳弘毅提「公民推薦」  譚惠珠:沒這需要

【明報專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早前建議,於特首提名程序的首階段引入「公民推薦」、再由提委會選出候選人,他昨被問及建議會否與《基本法》相違時,強調特首候選人的提名權最終屬於提名委員會,但可進一步研究於「提名程序」中,可否加入「公民參與」元素。惟另一名委員、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團團長譚惠珠說,「照計《基本法》來說是沒有這個需要」。


兩人同屬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陳弘毅又說,希望港人和泛民於政改討論中了解中央立場,指中央不會接受符合國際標準、但不符合《基本法》的普選模式,亦不會任命對抗中央的人當特首。但他同時希望中央了解民意和泛民訴求,即他們希望普選自由公平、不同政黨人士也應有平等機會參與。


陳弘毅認為,政改需互相尊重、互相了解,一些比較偏激的道路是「行不通」的,舉例若不理會《基本法》及人大決定條文,追求一種最理想、最民主的普選方案,「寧為玉碎、不作瓦全」,實際後果便是政制「原地踏步」。


對於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發起佔領中環爭取普選,陳弘毅認為市民有很多合法途徑表達意願,做有恐嚇成分的事不能解決問題。陳舉例2003年七一遊行都是大規模的群眾運動,亦是合法進行,指當時亦無人稱要用公民抗命等手段處理《基本法》23條立法爭議。


譚:提委4板塊已定 無第五塊

譚惠珠被問到坊間有關「公民提名」建議時,說「公民提名」不成立。她說,2007年人大常委會早已對提名委員會組成作出決定,指《基本法》規定提委會要有「廣泛代表性」,即正如現時選委會,由「4個板塊構成,即工商、基層、政界和專業,沒有第5個板塊叫『公民提名』、沒有第6個板塊叫『政黨提名』」。


至於陳弘毅建議引入「公民推薦」申請人、再由提委會選出候選人,譚惠珠指提名委員會的責任,是依民主程序提名,提委會可考慮各方意見,包括推薦、民調、報章文章或政黨取向等,「但這不可說是《基本法》規定的其中一個程序」。譚又形容公民推薦應否立法,是「過早」的討論,指該提議不是《基本法》中的要求,她拒絕明言公民推薦是否違反《基本法》,「但它(公民推薦)是否可以變成提名程序一部分?照計《基本法》來說是沒有這個需要」。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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