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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 行會曾收「黑材料」 非發牌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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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20 05:46: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行會曾收「黑材料」 非發牌決定因素.jpg
行會曾收「黑材料」 非發牌決定因素(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根據通訊事務局就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指南內列明,持牌人及有行使控制的人,必須是「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據了解,行政會議在討論今次免費電視發牌期間,的確曾收到王維基捲入桃色疑案的黑材料,但行會作出決定時,並無考慮這些黑材料。接近行會消息人士解釋,廣管局對「適當人選」的規定,是在正式審批發牌時才須考慮;今次行會決定,僅屬原則上批准(approval in principle),毋須考慮這個因素。


正式審批時才須考慮

接近行會消息人士,上月行會向兩個申請機構發出原則性發牌決定時,是不須考慮「適當人選」這一因素;這個規定只有當相關機構與政府當局,完成牌照條款商討後,進入真正批出免費電視牌照程序時,才會作出考慮。屆時,即使行會收到投訴,亦會給予申請人進行申述機會,因為任何投訴都有可能收到,行會不可能就投訴作出單方面決定,必須符程序公義。

按通訊局就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指南內列明,持牌人及有行使控制的人,必須是「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為《廣播條例》內列明須考慮的因素。申請牌照時,申請人須提交一份經宣誓後的陳述或法定聲明。

該份聲明列出多項適當人選要求,包括申請人須具誠信外,在香港內曾否有行賄、貪污、造假帳、不誠實等犯罪記錄,至於香港範圍以外,曾否有品格行為問題的犯罪記錄等,申請牌照者必須在法定聲明上,詳細列出過往曾犯罪記錄。


大狀:沒定罪不算「不適當」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湯家驊指出,申請免費電視牌照者必須是合適人選,在申請第一步時,申請人已要申報,政府如知悉王維基曾犯法、不是合適人選,在第一階段早應將他淘汰出局。他又指,法例上,即使涉嫌曾犯罪,只要沒被定罪,涉嫌人士不屬犯法,就不可成為「不合適當人選」理由。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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