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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國資統管格局呼之欲出 “金融國資委”要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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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11 07:36: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作出頂層設計和重大部署。

意見提出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增強國有機構活力與控制力,更好地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務。法律法規更加健全,資本布局更加合理,資本管理更加完善。

意見聚焦制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問題和障礙,堅持問題導向,提出一系列措施: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優化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格局;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

貼心的中證君為各位小夥伴邀請到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公共資產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銀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剛,剖析其深遠影響。

金融國資出資人制度坐實

曾剛:《意見》明確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使得出資人制度真正做實,有利於促使銀行更注重長期穩健運行、長期回報,關注發展質量而非一味追求規模擴張,也有利於金融與實體經濟的關係進一步改善。更重要的是,銀行等國有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有望隨著出資人的到位進一步完善。

文宗瑜:一是通過對國有金融機構的科學合理持股,以國有金融股權為產權紐帶,加強產權約束,從公司治理層面督促國有金融機構的董事會、股東會發揮作用,把國有金融機構防範金融風險落到實處,並督促國有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落到具體操作層面;二是通過對國有金融機構的國有相對控股或者國有參股,支持國有金融機構的次大股東、次次大股東積極參與治理,形成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三是對一些國有絕對控股、國有控股85%以上的國有金融機構實行國有股比例的適當合理下降,以國有股的有退有進,擴大國有金融資本的分布範圍,實現國有金融資本從傳統的金融向新金融的流動。

“金融國資委”何時成立?

文宗瑜:財政作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者代表加強金融國有股權管理,並不意味著要成立“金融國資委”。該意見算是國資國企改革“1+N”政策及文件中的一個文件而已。在國資改革國企改革“政企分離”、“政資分離”、“資企分離”的大背景下,新國資管理三層架構將是一個大方向,加強國有金融股權管理,是為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與國有金融股權的“政資分離”創造條件,金融國有資產改革的趨勢是財政不再直接持有多數國有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多數國有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由金融類的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持有,搭建專業化市場化的國有金融資本運營平臺。當然,何時組建、組建多少個金融類的國有資本運營平臺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及論證。

曾剛:金融版“國資委”恐怕短期內可行性極低,這需要非常大的一個調整,比較可行的仍舊是借助中投公司這樣一個平台實際操作,管理層面則由財政部負責。而地方金融機構的統管需要一個過程,目前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有部分歸屬於地方發改委、有部分歸屬於地方國資委,未來如要收歸地方財政,還有待國有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明確。

外資參與金融國資混改力度或加大

文宗瑜:國有金融機構對外資的開放力度將加大,外資參與國有金融機構的混改將提速。國有金融機構也要參與金融更大力度的對外開放,一是意味著國有金融機構允許外資參股甚至控股,國有金融機構的國有金融股權的持股比例將降低;二是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在中國設立獨資的金融機構;三是鼓勵外資金融機構與我國國有資本及非國有資本設立資本混合的金融機構。

曾剛:國有金融資本接下來進一步深化改革趨勢是非常明確的,明確強化管理的同時,在提升國有金融機構運營效率、完善股權結構方面還有很多空間和值得探討的方向,包括混合所有制改革、員工持股計劃等。混合所有制必然會吸引各方投資人,我想,在不喪失國有控股地位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優化股權結構,探討如何吸引外資、提高外資占比。

有進有退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布局

文宗瑜:銀行、保險等機構國有持股的比例很高,這些國有金融機構可以適當降低國有持股比例,而證券、新金融等領域則可以提高國有持股比例,尤其是新金融領域;此外,外資與國有金融資本設立合資的金融機構,國有金融資本可以參股或者相對控股。而一些涉及到國家戰略性、安全性的金融,國有金融資本將保持控股或者絕對控股。對於特大型或大型國有金融機構,國有金融資本持股比例的調整,可能是一家一策。

曾剛:未來應該考慮逐步降低銀行業在整個融資結構中的占比或者加大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層面的投入。

防範金融風險劃定三“紅線”

文宗瑜:在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總體上劃定了三道紅線,一是金融企業不能盲目的進行綜合經營,已經開展綜合經營的繼續管理規範,目前不再主張更多的中小金融機構進行綜合經營;二是國有產業集團對金融機構參股控股的,未來將可能整合規範,基本上不再允許產業集團盲目以併購方式從事金融投資,一些已經控股參股金融機構但經營不好的國有產業集團,金融板塊可能被剝離出來整合到其它有金融板塊的大型國有產業集團中,或整合到大型國有金融機構裏中;三是不再允許金融企業,尤其是非銀行金融企業,如保險機構對產業企業的控股,在某種意義上,金融企業把控股產業作為主要利潤來源,會破壞市場競爭。

曾剛:制定統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則迫在眉睫。一是明確准入標準,尤其是對實體企業發起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嚴格的審核標準和門檻;二是界定金融控股公司業務範圍。應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經營實體產業;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退出機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破產重整、破產問責和破產前置程序;四是對金控公司實施資本金充足率監管;五是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公平原則。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直接限制、禁止某些金融業務的內部交易;六是嚴格規範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利益沖突。保持充分的市場競爭是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導致的內利益衝突的最根本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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