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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新聞] 政府引《公司條例》委任審查員 調查壹傳媒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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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28 22:21:38 |顯示全部樓層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根據《公司條例》委任陳錦榮作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公司業務,包括涉嫌不公平損害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等8問題,並要求審查員6個月內提交報告。陳表示檢視過相關事實及資料,認為壹傳媒事件已經足以引用條例,因其行為已經危及股東。

陳指壹傳媒涉及違法行為及多項欺詐不當行為,幾項情況值得關注,包括早前本身公布公司流動資金充裕,足夠18個月運作,但保安局凍結1800萬港元不到一星期內,又宣布子公司業務要終止。

陳又稱,壹傳媒早前未能公布年度業績,以及首次披露向主要股東償還1.5億港元貸款,但該貸款本身相當長時期才到期,有可能欺騙債權人,該公司地段又涉嫌觸犯欺詐罪。

此外,他指壹傳媒某子公司高層人員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被控,令人懷疑公司事務是否因高級人員利益處理,令公眾蒙受損失;或是否出現管理失當。為防止事情發生,他認為有必要因公眾利益而委任審查員調查,強調香港非常重視維護制度,需要保持良好聲譽,香港公司、上市公司恪守高質素管理極為重要。

對於調查員的事務,陳指出要調查是否曾經不公平損害成員利益及債權人、高級人員有否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導致公眾股東蒙受損失、是否該公司涉及不當行為、是否未有全面充分即時披露、是否沒有履行責任或者有疏忽、壹傳媒前主席還款事情是否真實、上市公司管治是否健康、政府對公司董事申請取消資格令是否合符公眾利益等,並要求審查員6個月內提交報告供政府考慮。

對於市場會否有所震盪,陳指並不相關,引用權力只是想維護國際金融中心的信譽,股市回落在鄰近市場都有調整,政策及地緣政治因素觸發。他又稱香港過去資產增長業務有所增長,對營商環境有信心,維繫上市公司高水平管治十分重要。重申今次引用有關權力是留意到公司在披露財務狀況時,就是否有能力經營方面,出現前後不一致,可能有誤導成分,加上董事都犯不同法例,需要調查有關人士是否以公司作非法用途。

他強調,今次調查是因發現公司管理出現嚴重問題,需了解董事是否盡職做好責任,目的是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多年來建立的信譽。他又指,回顧過去香港經歷了不平凡的兩年,但去年流入香港的資金達500億美元,企業到港上市情況非常熱鬧,反映香港金融市場一直平穩運作,他對於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及營商環境有信心。

至於調查涉多少開支,審查員是否獲薪酬及可否聘用人員協助,陳指今次只公布委任人選,未知今次涉及多少開支,需要取決於調查期間的工作及結果情況,現時若要求他提供相關數字是不切實際的。他又指審查員被賦予廣範的權力,如果有人不合作調查會受懲罰,審查員亦有權檢查公司文件,要求與涉事人士會面,及有關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資料。

陳茂波又指出,對上一次引用及委任審查員是在1999年,過程內找出地方作出改善,審查員今次都會向政府提供報告。對於不同機構包括證監會、廉政公署仍在處理事件,陳指出引用公司條例的調查及工作範疇最為全面。

於調查壹傳媒股價異動一事上被轟不作為的證監會,就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司條例》委任了一名審查員調查壹傳媒表示,該會一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可能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宜,向壹傳媒進行一連串正式查訊,相關查訊仍在進行中。

財政司司長委任的審查員將會根據《公司條例》所列的特定權力執行其工作。證監會將會與審查員緊密協調,並同時根據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行使的權力,繼續進行本身的查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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