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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26 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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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40天審訊。負責跟蹤監視的警員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被告張俊富於2019年12月7日曾出現在灣仔展鴻大廈一帶並進入大廈,另監視期間眼見數名不知名女子與他被指派跟蹤的人物同行,在大廈裡一同步出。
早前證供提到,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為屠龍小隊安全屋,黃振強稱2019年12月7日與隊員在屋內就大行動一事開會,黃振強、被告張銘裕、被告嚴文謙翌日在該處被捕。
警員X在屏風後作供,他指獲指派於2019年12月7日、在灣仔展鴻大廈一帶跟蹤監視黃振強、同謀者吳智鴻、被告張俊富、張銘裕、林銘晧和梁政希(黃振強證供指是屠龍小隊成員)。晚上9時45分,警員看到張俊富與一名女子一同步入展鴻大廈。約11時,黃振強與林銘晧落的士後,在展鴻大廈門口食煙,其後進入大廈。約11時22分,梁政希與2名女子到大廈出入口,梁政希獨自步入大廈,11時45分離開大廈。
警員作供指6人先後沿不同街道離去
凌晨12時03分,黃振強從大廈步出,連同張俊富、較早前與張俊富同行的女子、以及另一名警員X沒見過的女子,各人在門口聊天,數分鐘後,林銘晧又與另一名早前沒出現過的不知名女子加入黃振強該群人,一行6人先後沿不同街道離去,逐漸離開警員X視線範圍。
辯方問,是否「第一眼」見到黃振強和梁政希時,兩人均攜有背包,下樓時便沒有,警員X同意。辯方又問黃振強進入大廈後,停留時間約45分鐘,警員X回答「應該多少少...差唔多」,以及確認各人離開警員X視線範圍後,會有同僚繼續跟蹤。警員X又確認自己進行監視期間沒見過被告張銘裕。
警員否認曾武力對待黃振強
於12月8日參與拘捕黃振強的警員戴明德指,涉案展鴻大廈單位「重門深鎖」,拍門沒有人回應,警方遂安排「爆門」,戴是首名進入單位的警員,拍房門後表明身分,開門後黃振強便撲向他,「反應好激烈」,用手推戴、以腳撞戴,遂戴把他攬住後推倒在床,同僚亦與他一同制服黃振強。
辯方問及,當日有否掌摑、言語威嚇、警棍襲擊黃振強,戴明德回答沒有,亦不知道黃振強到警察投訴科投訴遭受武力對待,相片顯示的面頰等傷勢並非他所造成,辯方又關注黃振強是否用手腳襲擊警員,戴回應「可以講襲擊嘅,因為佢想推開我」,警方約使用3分鐘制服黃振強。辯方問會否互相糾纏期間誤傷黃振強,戴指不知道,因自己只負責攬住黃振強,他也沒看到黃振強有傷。
戴明德得悉案件疑涉槍械和爆炸品,辯方質疑,當日有否擔心嫌疑犯有致命槍械,戴回答有,所以身穿避彈衣。辯方又質疑若如戴所說,他把黃振強攬住推到床上,過程是「以秒計」,戴回答「十零秒」,不同意如辯方指自己體重較重,對方難以郁動的說法,因黃振強頗為健碩,反抗時力氣很大。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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