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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動態] 高院:有權判當選有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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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6 11:53: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梁振英反對選舉呈請    指無權審理

【明報專訊】民主黨何俊仁就特首梁振英涉僭建,提出選舉呈請挑戰特首選舉結果。梁振英昨申請剔除呈請,指選舉呈請7天期限已過,又指特首一旦由中央任命,是否下台屬政治決定,法庭無權處理。高院主審法官林文瀚回應指出,法庭有權依法決定候選人是否有效當選。


梁振英昨由資深大律師莫樹聯代表,指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此選舉呈請。莫解釋,根據《基本法》第45條,特首由選舉選出,再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95天後正式上任,一旦特首獲中央任命並上任,往後即使法庭裁定選舉結果無效,亦不能把特首拉下台,故此選舉呈請已於7月1日失去其功效,法庭不應亦無權處理。


梁方指特首下台取決中央

莫樹聯又強調,特首是特區政府的元首,其任命直接影響社會福祉,故特首是否下台,完全取決於中央的政治考慮,法庭應避免與中央政府發生衝突。法官林文瀚指出,雖然特首是否下台屬中央的政治決定,但法庭仍有權依法決定選舉是否有效,兩者並不相關,不認為法庭會因而與中央衝突。


莫樹聯又指出,法例定出選舉呈請的7天期限實在有必要,目的是確保特首選舉有最終結果,有助新舊兩屆政府順利交接,以及避免出現最高權力真空,法庭無權延長呈請期限。


莫又指,特首上任後已任命主要官員及推出新政策,現階段應否落台應由中央考慮到種種因素後決定,又質疑是否單單有人指特首一年前無意說錯話,香港的整體利益便要受威脅。


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認同莫指由於呈請期限已過,法庭不應處理,但黃不認同特首上任後,選舉呈請會失去其功效,黃認同法庭有權依法決定特首是否有效當選,又認為中央會視乎法庭裁決,運用其智慧處理事件。


律政司:期限已過不應處理

何俊仁早前指控特首梁振英山頂裕熙園大宅有僭建,卻於去年5月對傳媒表示絕無僭建,又於今年3月特首選舉論壇中,指摘對手唐英年「講大話」,言論失實,目的是打擊選舉對手,故提選舉呈請。何及社民連梁國雄早前分別以候選人及選委身分,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結果,但遭駁回。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85/12】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745942/1.html

關何俊仁咩事{:asking:}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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