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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聰「打不死」 提上訴翻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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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13 01:24: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偽造龔如心遺囑重囚十二年的商人陳振聰,裁決未滿一星期,昨日旋即提出上訴要求翻案及減刑,估計是希望盡快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如果其上訴毫無理據,或上訴庭認為判刑過輕,陳有機會求減得加,被加刑至法例規定的最高十四年監禁。


消息來源指陳振聰昨日已透過律師向高等法院上訴庭遞交上訴通知書,同時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不過法庭登記處一向做法是不會讓公眾人士查閱及索取有關文件,故無法得知陳的詳細上訴理據。而在審訊中代表陳振聰的律師,則拒絕證實有關消息。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案件審訊接近三十天,故上訴聆訊所花的時間應該相對較長,加上要遷就控辯雙方律師團隊及上訴庭三位法官的檔期,估計排期最快要一至兩年。


高等法院陪審團本月四日裁定陳振聰一項偽造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罪名成立,翌日法官麥機智重判陳入獄十二年,陳有權於二十八天內提出上訴,但事隔只是五天,陳已急不及待提出上訴,估計他是希望藉此盡快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他必須說服上訴庭其上訴有成功機會,如果上訴庭認為其上訴理據薄弱,加上十二年的刑期頗長,不足以令他在等候上訴期間服刑完畢,便很大可能拒絕其保釋申請。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情況下,被告可以先行遞交上訴通知書,以定罪不穩妥或刑期過長作為基本上訴理據,再於定罪或判刑當日起計二十八天內補充詳細上訴理據,而且可以同時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陸續指,如果上訴庭認為被告的上訴毫無理據,可以下令他在獄中等候上訴的日子,不計算在已服的刑期之內,等於變相加刑,上訴庭也可以基於判刑過輕而直接下令加刑。


五十三歲的陳振聰,判刑後首三晚在赤柱監獄醫院的獨立病房度過,原定星期一轉往甲級大倉,與另一名甲類重犯共處二人囚室,惟他早上趁離開獨立病房前,向監獄總監督提出申請,以擔心人身安全為由,要求囚禁於俗稱「水飯房」的特別組獨立囚室,並已獲得批准,由於陳目前正囚禁在「水飯房」,故懲教署暫未能為他作出評估及安排工作。根據懲教署規定,「水飯房」犯人每朝被帶往洗澡,然後吃早餐,再到大樓天台「放風」活動一小時,天台建有高設防鐵絲網,以防走犯,儼如「鐵籠」。


陳振聰的妻子譚妙清、私生女倫培珍及胞弟陳振國,連日來均有到赤柱監獄探望陳或為他準備日用品,三人於本周二離開監獄時,一行人乘七人車到干諾道中粵海投資大廈,前往一所律師事務所約見律師。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二三三──二○一三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711/-5-3014429/1.html

應該加刑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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