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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亞洲涉債券發售監管缺失 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7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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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22 20:37: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香港證監會譴責高盛亞洲,因其在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1MDB)債券發售中,在管層監督、風險、合規及打擊洗錢等監控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和缺失,並遭罰款3.5億美元(約27.1億港元)。

證監會指,1MDB的債券發售由高盛國際(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安排及包銷,但實際工作是由身處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交易團隊成員進行,而有關交易所產生的收入由高盛位於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實體分享。由於高盛亞洲的缺失,令1MDB於2012年及2013年透過三次債券發售籌得的65億美元中,有26億美元被挪用。

值得注意的是,以香港為基地的高盛亞洲,作為高盛在亞洲的合規及監控中心,於該三宗1MDB的債券發售的發起、批准、執行及銷售過程中的參與程度非常高。高盛亞洲最終收取有關債券發售所產生的5.67億美元總收入的37%,約2.1億美元,亦為高盛各個實體中佔最大的份額。

證監會認為,高盛亞洲欠缺充分的監控措施,以在其日常運作中監察職員和偵測失當行為,並在與1MDB債券發售有關的多項預警迹象未獲適當審查,及尚未就有關預警迹象得到令人滿意的答案時,便容許該等發售繼續進行。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證監會就高盛亞洲在2012年及2013年於1MDB事件中的參與有否違反持牌人在香港法規下所應達到的標準,進行了嚴謹及獨立的調查,而這次的執法行動正是上述工作的成果。這宗個案的罰則純粹按照香港自身的罰則框架進行評估,反映了該會認為高盛亞洲沒有適當處理圍繞1MDB的債券發售的多個可疑情況。這些缺失導致高盛亞洲多次嚴重地違反證監會的規則,當中訂明了所有受證監會監督的商號理應達致的嚴格行為標準。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指,這宗1MDB的欺詐事件明確地提醒金融中介人,若參與橫跨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交易,必須設立嚴謹的內部監控措施及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維護其業務的誠信,和避免客戶遭遇欺詐及其他不誠實的行為。在1MDB的個案中,高盛亞洲遠遠落後於持牌中介人理應達到的標準,結果不僅因自身的缺失導致聲譽受損,同時還令證券業蒙羞。

有關1MDB的債券交易是由在關鍵時間擔任高盛亞洲的負責人員兼投資銀行部合夥董事總經理的Tim Leissner為高盛所取得的。Leissner於2018年8月承認美國司法部所提出、針對他串謀洗錢及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刑事控罪。Leissner承認,他曾與馬來西亞籍金融家劉特佐(Low Taek Jho,又名Jho Low)及其他人士串謀,向馬來西亞及阿布札比的官員支付賄款和回扣,為高盛取得及保持來自1MDB的業務,包括該等債券發售。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Leissner實質上可自由掌控該等1MDB債券發售的執行,因而令他得以在未經充分質詢的情況下,向高盛提供具誤導性的資料或向其隱瞞資料。同時有多項預警迹象引起對該等債券發售的商業理據和嚴重的洗錢及賄賂風險的質疑,但高盛的各個地區性以至集團層面的委員會卻沒有對這些預警跡象進行嚴格審查,讓Leissner及其同謀者得以避過監察。

證監會亦發現,雖然交易團隊及監控部門留意到許多預警迹象,並看來採取了某些行動以商討及處理有關事宜,但高盛在解決相關問題方面採取了零碎的解決方法,未能從更宏觀和「綜觀全局」的角度充分地考慮與債券發售的商業理據有關的關注事項,以及無法令自身信納有關問題已獲適當處理。

證監會認為高盛亞洲沒有勤勉盡責地監督參與執行有關債券發售的高級管理人員,亦無確保他們秉持適當的操守標準。而在有多項預警迹象的情況下,沒有識別及充分地處理有關洗錢及賄賂的關注事項。另在審核及批准有關債券發售時,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及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和確保市場廉潔穩健,以及沒有實施充足且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以免客戶因欺詐及其他不誠實的行為或專業上的失當行為而蒙受財政損失。

外媒日前報道,高盛亦就該案快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和解協議,同意支付逾20億美元罰款。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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