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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 認策劃及參與2019年殺警 「屠龍小隊」隊長等7人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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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23 13:25: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執法人員於2019年12月在多區搜出手槍、子彈、武士刀及軍刀等武器,又疑似檢獲炸彈,懷疑意圖用作傷害執法人員,並指當中涉及名為「屠龍小隊」的組織之成員。其後多人被起訴,更有被告被控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條例作檢控。高等法院於本周先後處理部分被告的答辯。眾被告當中有7人承認串謀謀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以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等罪,當中包括屠龍小隊的隊長。法官押後處理認罪被告的判刑。

認罪的7名被告,包括黃振強(22歲)、吳智鴻(24歲)、蘇緯軒(18歲)、彭軍壕(33歲)、蔡凱明(21歲)、陳玉龍(27歲)及鍾雪瑩(女、29歲),於本周分別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謀殺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法官自本周一至今日(19日至22日)分別聽控方讀出認罪被告的案情。據承認的案情指,案發時黃是激進組織「屠龍小隊」的隊長,吳及彭則為另一激進組織成員。眾人意圖於2019年12月8日,在軒尼詩道路段的公眾遊行路徑途中,放置以10至20公斤炸藥製成的一大一小炸彈,黃及吳為上述計劃的其中兩個主要策劃人,蘇則作為槍手,鍾則是蘇的女友但沒有參與該計劃。

按原定計劃,「屠龍小隊」與吳所屬組織會損壞街上的親政府店舖或中資店舖,引誘執法人員到現場。當執法人員到場,小炸彈便會引爆。蘇會躲在附近建築物,從高點用長槍射擊執法人員引起恐慌,迫使他們靠近大炸彈的放置地點再將其引爆,在執法人員被殺後,串謀者便會撿拾他們的佩槍作為己用。在計劃實行前,部分被告曾到台灣參加軍事訓練,吳負責採購槍彈及組團與兩個組織成員到西貢試槍,亦由吳安排蘇作搶手。黃則有份籌集資金以執行計劃,並成功籌到約400萬港元。其餘認罪被告除鍾外,部分人有份協助儲存及運送槍彈,亦有人曾提供製作炸彈方法。惟最終計劃曝光及流產,部分被告分別被捕,蘇則帶着部分槍彈匿藏,並與鍾同與大埔翠屏花園匿藏。蘇於同年12月20日在翠屏花園被截查時意圖逃走,並用手槍向警員開槍,但沒有打中對方最終被捕。

案件編號:HCCC 164,165/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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