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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2 21: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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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男主腦吳智鴻2019年串謀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等人計劃在12月8日遊行中設置一大一小炸彈埋伏警方,同時安排槍手於高處亂槍掃射。吳智鴻早前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今於高等法院交代上月已存檔書面求情,還押至11月14日上午10時半判刑。據悉,辯方求情指吳智鴻自小被評為資優生,2019年深感沮喪,抑鬱症加劇,迷失於社會氛圍及輿論才犯案,不是「專業的恐怖份子」。
據悉,辯方書面求情指吳智鴻案發時24歲,現年28歲,自小被評為資優生,品學兼優,熱衷學習,喜歡釣魚和電腦,畢業後在建築公司擔任文職,曾因表現良好而被晉升為助理工程師,獲父母、女朋友、前僱主及前同事等撰寫求情信。辯方又指吳智鴻初中時因成績退步等患上抑鬱症,一度留院治療,覆診至約2019年,其後嘗試自行克服抑鬱症再沒有覆診。
辯方形容吳智鴻性情溫和,關心時事,案發前一年曾參與義工活動到雲南山區探訪貧困家庭,關心國情,然而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感到沮喪,抑鬱症及失眠加劇,當時沒有服用藥物,迷失於社會氛圍及網上輿論,繼而走入歧途犯下本案,現已重新就醫,病情受控。相比英國阿爾蓋達恐怖襲擊案例,辯方指本案為時僅數月,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傷亡或破壞,吳智鴻也不應被界定為「專業的恐怖份子」,還押期間深切反省後有所改善,曾把對政策的意見郵寄到有關機構,認罪後希望法庭可扣減4份之1 刑期。
被告吳智鴻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承認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與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以及於2019年12月8日在炮台山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枝手槍、4個彈匣及106發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案件編號:HCCC165/2022, HCCC255/2023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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